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区人社局、财政局,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组织人社(事)局、财金局:为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明确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有关事项的通知》(鄂人社函〔2020〕61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线上培训等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20〕6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工作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鄂州政办发〔2019〕27号)等文件精神,严格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以下简称“提升行动资金”)管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就提升行动资金使用范围、补贴标准、培训组织、补贴申请程序等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资金补贴对象、范围
(一)补贴对象
1.处于未就业、灵活就业状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包括失地农民)、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贫困家庭(包括低保家庭)子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在校大学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大学生)、退役军人、残疾人、余刑两年内的服刑人员、戒毒康复人员等就业重点群体;
2.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企业;
3.开展以工代训的生产经营主体;
4.经人社部门认定的职业培训机构;
5.经市政府批准开展专项培训的政府相关职能部门。
(二)补贴范围
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的补贴范围包括:就业重点群体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岗前培训补贴、岗位技能培训补贴、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新技师培训补贴、转岗转业培训补贴、以工代训补贴、职业技能竞赛补贴。
市域内的企业、培训机构等培训主体开展的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等由市人社部门、市财政部门统筹管理。对在省直参保且符合培训补贴条件的,先向市人社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实后上报省人社厅、财政厅统筹管理。
二、培训补贴标准
(一)就业重点群体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合格后且取得相应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培训合格证书,以下称证书)的按照《湖北省就业创业补贴管理办法》(鄂人社发〔2018〕64号)中培训补贴标准执行(具体参照附件1)。
(二)就业重点群体参加创业培训的,培训时间不少于42课时,每班培训规模不超过60人,对培训合格后六个月内办理营业执照的,按规定每人给予一次性补贴2000元,未取得营业执照的给予一次性补贴1200元。对参加创业意识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6个课时的,按照1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对象还包括创业初期(领取营业执照3年内)创业者。
(三)岗前培训。依法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新录用职工,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开展岗前培训的,可申请享受培训补贴。岗前培训内容由企业根据岗位技能需求和企业生产经营特点自主确定,不少于20个课时,按照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补贴。结算补贴时新录用人员须连续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3个月及以上,并仍在本企业就业。
(四)岗位技能培训。我市支柱产业、重点企业,可根据生产实际需要,对在岗职工开展新技术、新技能、新工艺等方面的培训以及转岗转业培训,提升职工专项岗位技能。培训学时不少于20个课时,培训结束后按照合格人数每人300元标准给予企业补贴。
(五)以工代训。对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以及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2020年12月31日前,对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吸纳人数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对受疫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导致停工停业的中小微企业,组织职工开展以工代训、以训稳岗的,根据组织以工代训人数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等行业各类企业开展以工代训,同等享受补贴政策。上述以工代训按每人每月500元标准给予企业补贴,按月发放,最长不超过6个月,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开展以工代训、职工生活补助等支出。同一职业的以工代训补贴与岗前培训补贴、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不可重复享受。
(六)职业技能竞赛培训补贴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明确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有关事项的通知》(鄂人社函〔2020〕61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新型学徒制培训按属地管理原则,由企业所在地人社部门组织申报和培训管理,相关申报流程及申报资料按《鄂州市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实施方案》(鄂州人社发〔2019〕34号)文件规定执行,补贴申请参照本通知实施。
(八)新技师培训补贴标准按照《湖北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 年)》(鄂政办发〔2019〕45号)规定执行。
(九)适度提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贫困家庭子女、农民工、离校2年未就业大学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等就业重点群体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凡参加各类培训(含在线培训)取得相应证书的,可在原有补贴标准上提高20%,执行时间至2020年12月31日。
(十)对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和农村学员,在培训(包括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等)合格取得证书后,按规定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给予培训期间每人每天50元的生活费补贴,直接发放到指定的个人银行账户。
(十一)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开展的专项技能培训项目,按规定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范围。省级主管部门制定了相关补贴标准和范围的,从其规定执行,否则按本通知执行。
三、培训组织
(一)开班申报。市直相关部门组织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时,如需使用提升行动资金,须在开展培训前与市人社部门、市财政部门书面沟通,协商一致后方可组织实施。企业和培训机构等经营主体在开展培训前向所在地人社部门(中省企业向市人社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开展线上培训的,必须使用国家、省指定的或市人社部门批准的网络平台,除创新创业培训可以在线上完成全部课程外,其它线上培训课时不得超过培训总课时的30%,线上线下培训每课时不少于45分钟。
(二)开班管理。加强培训全程的监督检查,各级人社部门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责令培训机构和企业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不予补贴,并纳入培训目录“黑名单”,三年内不能申领或享受各类职业培训补贴。
1.实行开班确认制度。培训机构(企业)在开班前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就业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开班申请资料(附件2)以及授课老师资格证书复印件,人社部门核准后,告知培训机构(企业)。在开课前,培训机构(企业)须将学员基本情况、开班时间等相关信息录入定点机构业务管理系统。
2.实行台帐登记制度。培训机构(企业)必须按班次建立《鄂州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台帐》(附件7),作为申请补贴资金的重要依据,按档案管理规定存档,档案保管期限不低于5年。开班前,培训机构(企业)应组织培训学员本人详细填写《鄂州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学员登记卡》(附件3)。
3.实行信息化管理制度。在各类培训中,对理论培训过程、实训课程主要实训场所,培训机构应录制授课视频。可结合实际,探索通过智能设备(包括面部识别、指纹识别或验证身份证信息等)进行培训管理。
4.实行随机核查制度。人社部门对核准的培训班,实行每班必查、每人必核。随机选取时间和检查工作人员进行抽查,公开检查结果。参加检查相关人员都应在《鄂州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现场检查确认表》(附件4)签字,拍照上报检查情况。对随机检查中无故缺席培训的学员不予发放培训补贴。
5.实行阳光公示制度。培训机构在每次开班前,必须将本次开班的培训专业、培训时间、收费标准、补贴标准及举报电话等内容,在培训机构醒目位置予以张贴公示。培训结业后,对领取培训补贴学员名单、补贴金额、管理部门举报电话在培训机构醒目位置和人社部门网站进行公示。
四、申报程序与资金监督
培训补贴按照“谁垫付、谁申领”的原则支付给企业(培训机构)或个人,对企业开展培训或者培训机构开展项目制培训的,可先行拨付40%的培训补贴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参加培训,按规定一年内可累计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最多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
(一)补贴申报。培训结束后,申请人(企业或培训机构)按季度向市就业部门提交《鄂州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补贴申请表》(附件4)、《鄂州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台帐》(附件5,装订本)以及培训合格人员花名册(电子版),并对资料真实性负责。人社部门对能够依托信息系统获得信息、资料的,不再要求单位及个人报送纸质材料。开展以工代训的企业还需提供职工身份佐证材料、企业负责人和职工共同签字认可的工资发放清单(包含姓名、性别、联系电话、工资金额)或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工资的相关凭证。培训机构为符合垫付规定对象垫付培训费用的,受理报名时应与培训人员签订代为申请协议,培训结束后由培训机构申请培训补贴。各级公共就业训练中心面向补贴对象免费开展培训的,可直接申请培训补贴。
(二)审核拨付。市人社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经审核无意见的,在官网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市人社部门向市财政部门核发拨付通知函,经市财政局复核同意后,按规定进行拨付。对企业或培训机构代为申请或直补企业、培训机构的培训补贴资金,按规定支付到企业或培训机构的银行账户;对个人申请的培训补贴或生活费补贴资金,按规定支付到申请者本人银行账户。
(三)监督管理。在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对违反规定分配资金、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通知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止,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鄂州市财政局
2020年7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