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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合作协议

 

 

 

 

 

甲方(用工单位):

乙方(派遣单位): 

 

 

 

 

 

 

 

甲方(用工单位):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传真:

 

 

乙方(派遣单位):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传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合法、公平、自愿、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本协议:

 

第一章  协议主体声明

第一条 甲方是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存续、核发经营,

享有用工主体的用工单位。

第二条 乙方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依法存续、核发经营,享

有履行本协议相应派遣资质的中国法人。

第三条 甲方负责派遣人员的日常工作安排、绩效考核,承担派

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因履行工作发生的费用。

第四条 乙方为派遣人员的劳动保障事务管理服务单位,负责为

派遣人员岗前培训、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处理劳动争议、承担法律民事责任。

 

第二章 协议期限、派遣人员试用期

第五条 本协议期限为   年:自          日起至    

      日。

第六条 本协议期限届满前1个月,双方应协商合同是否续签,

并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办理续签协议手续。

第七条 派遣人员的试用期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相关规定进行约定。

 

第三章 派遣事项

第八条 甲方部分临时性、辅助性等相关岗位由乙方派遣的劳务

人员担任。乙方应根据甲方需求,将已于乙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派遣至甲方。

第九条    在协议有效期内,甲方提前15日向乙方提出人员需求,

乙方根据甲方《用工需求函》中的用工人数和用工条件要求,组织面试录用。凡经甲方审查符合用工要求确定被录用的人员,乙方开具劳务派遣通知单并将派遣人员信息表发至甲方,派遣人员持通知单到甲方报到,由甲方安排工作岗位。

 

第四章 派遣人员管理

第十条 甲方对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进行日常管理,并对其

劳动纪律、日常表现、业务技能等进行考核.有不服从管理或出现重大违纪、违规事由时,甲方应3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通告乙方,乙方应将其招回处理,直至辞退。

第十一条  派遣人员在工作期间,甲方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保护条件,劳动防护用品。若发生工伤事故(或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甲方应及时送往就近的医保定点医院救治,并代垫抢救治疗费用。在事发的12小时内电话通知乙方。

第十二条  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的相关请假、年休假等,严格按照国家及甲方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派遣人员劳动报酬及福利

          第十三条  甲方负责按相关政策规定,根据派遣人员出勤及工作表现核算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

第十四条  其他福利待遇按照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支付由甲方转账至乙方指定账号,并同时向乙方送达派遣人员明细。乙方应及时向派遣人员发放劳动报酬,并将转账明细单或工资确认单返回甲方

 

 

 

第六章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甲方有退回派遣人员的权利。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派遣人员的工作任务和岗位职责,若派遣人员在甲方特殊岗位上岗(如有毒、高危、高温的岗位)甲方有义务向乙方及派遣人员履行相关的告知或公示。

第十八条  承担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派遣人员服务管理费;承担相关法规明确界定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相关费用(如因乙方原因未能及时支付劳务人员的劳务报酬、社会保险费等造成的相关问题由乙方负责)。

第十九条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派遣人员享有同工同酬、法定休假、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对在岗的派遣人员进行所必需的培训,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辞退或退回乙方的派遣人员:

1、派遣人员因工负伤,患病在规定医疗期间的;

2、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在怀孕、产假期、哺乳期内的;

3、派遣人员经批准享受法定假期内的;

3、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辞退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通知乙方无条件收回派遣人员:

1、在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用工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有关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

3、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

4、受到刑事处罚的;

5、违反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的;

6、派遣人员在外兼职,对完成乙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7、因《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8、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有权辞退派遣人员的情形。

 

第七章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维护用单位和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乙方根据甲方招聘需求及时间要求(甲方一般提前15天通知),及时保证人员到位情况。因乙方未完成招聘任务致使甲方工作延误,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四条  负责与派遣到甲方的劳务人员办理用工登记手续、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处理劳动争议及相关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并负责派遣人员的相关证件验证;

第二十五条  配合甲方对劳务人员的管理,教育督促劳务人员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完成甲方布置的劳动工作任务

第二十六条  乙方负责与派遣人员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保障所签劳动合同的合法性;乙方收到甲方的社保增员通知及费用后,依照社保缴纳程序及时为派遣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并向甲方提供参保缴纳凭证

第二十七条  负责派遣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和相关行政管理工作,有义务向派遣人员提供乙方工作人员身份和证明;

第二十八条  保证甲方向乙方推荐的劳务人员优先录用,在解雇甲方推荐劳务人员时应征得甲方同意;

第二十九条  派遣人员劳动合同到期或中途被解除,由乙方负责对派遣人员进行转岗培训、推荐或安置其再就业。派遣人员自主择业的由乙方负责办理其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第三十条  派遣人员由于违反本协议第二十一条由乙方收回的,以及在派遣期间因人力资源派遣的履行所产生的其他纠纷,而发生纠纷提起仲裁、诉讼、争议时,乙方应负责争议的处理及解决,需要甲方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据的,有权要求甲方提供配合

第三十一条  乙方有向派遣人员告知甲方提供的岗位工作内容、工作形式、劳动报酬、相关福利等相关的义务,并承担告知责任。

 

第八章 费用结算与支付

第三十二条  劳务费用支付项目:管理服务费、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

第三十三条  管理服务费结算与支付:本协议签订后, 甲方每月   日前按当月使用的劳务人员人数每人每( 月 )     元标准支付给乙方管理服务费(以协议签订人数或甲方当月支付派遣人员工资花名册人数为准),其中:派遣期限不超过半个月的,按半月计算;超过半月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第三十四条  劳动报酬结算与支付:

乙方对派遣人员实行劳动报酬结算制,由甲方编制派遣人员劳动报酬明细表,于每月   日前将工资总额拨给乙方,乙方在每月   日前足额将工资发放到派遣人员的工资卡上。

第三十五条  社会保险费结算与支付:甲方于每月   日前按照当时社会保险政策规定的标准将应由乙方缴纳的派遣人员社会保险费(以协议签订人数或甲方当月支付派遣人员工资花名册人数为准)拨付给乙方,由乙方按照规定为派遣人员缴纳。

第三十六条  乙方账号及开户行

开户行:  中国工商银行鄂州葛店开发区支行          

  号:     1811023809200070252                   

 

 

第九章 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协议期内,任何一方要求修改或变更协议内容,应提前30天向对方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签订后,按新的内容执行;如未达成一致,则仍按原协议执行。

 

第十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均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约方全部承担。

 

第十一章 其他

第四十条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或乙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四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补充协议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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